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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督导制度

作者:校长室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0日 点击数:

综合督导制度

 

    1.责任督学综合督导范围区域化。将全区所有中小学划分为4个责任小组、每个责任小组的学校数为2-3所,确保督导工作质量。每所学校配备2名相对固定的责任督学,保持督导工作的连续性。责任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统筹责任区内部工作,管理考核责任督学,与其他责任区开展交流合作。

    2.责任督学综合督导内容多元化。责任督学综合督导包括:检查指导学校校舍设施、周边环境、保安、食堂等安全工作,作息时间、课业负担、教育收费等办学行为,教育装备、体育场地、师资配备等办学条件标准建设情况以及教育重大改革和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等,同时发掘先进典型,听取意见建议。

    3.责任督学综合督导程序规范化。责任督学综合督导工作程序包括:出示责任督学证书,依法依规了解情况,认真填写督导记录,向被督导中小学反馈相关督导意见,及时向社会事业局报告督导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限期对被督导中小学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导。

4.责任督学综合督导时段明确化。综合督导时段一般安排在学期初或学期末。通过综合督导,对学校办学条件、队伍建设、素质教育、管理水平进行全面分析,对学校下阶段工作提出具有针对性、建设性和发展性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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