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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督导制度

作者:校长室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1日 点击数:

常规督导制度

   

1.确定常规督导时间。责任督学对指定中小学校实施督导每月应不少于1次,督导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工作日。

    2.明确常规督导任务。责任督学的具体任务主要包括:校长及领导班子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学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招生、收费、择校情况;开齐开足课程和课堂教学情况;学生学习、体育活动和课业负担情况;教师师德、专业发展及禁止从事有偿补课、家教情况;学校食堂、宿舍管理,食品、饮水安全卫生等情况;督导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3.规范常规督导规程。责任督学综合督导工作程序:出示责任督学证书,依法依规了解情况,认真填写督导记录,向被督导中小学校反馈相关督导意见,及时向所任命或聘任的社会事业局报告督导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限期对被督导中小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导。社会事业局对责任督学的督导报告应及时作出督导结论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社会事业局要定期向区管委会提交责任督学督导情况,并向上一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呈报。

4.严肃常规督导纪律。责任督学在随访督导时,要认真遵守督学的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清正廉洁,不得接受被督导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礼品礼金等;不得影响被督导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如责任区督学出现因渎职等贻误工作、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包庇或借机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责任区督学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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