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师十项禁令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2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  

(六)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七)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八)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九)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家养家教,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注:教师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如触犯法律则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分享:

点击排行

  • 暂无资料